11月17日,我市一所本科院校某大一新生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外省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2020年9月至11月,该学生受同乡诱导,频繁收集并出借自己及同学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屡次帮助上线收取来源不明的钱款,随后立即转出,从中获得佣金,每日平均转账金额高达1万余元,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此案件发生在省教育厅与太原市公安局联合开展校园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充分说明该校对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宣传工作还没有深入到每一位学生。
在下一步工作中,太原市公安局将联合省教育厅约谈该校分管领导和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并对该校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警方提示:出租出借买卖手机卡银行卡,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构成犯罪!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或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触犯法律的,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太原市反诈骗中心特别提醒:
请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贪图这些蝇头小利,可能会影响个人的一生征信,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