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计委、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人的情感、认知和行为诸多方面功能的失调和混乱,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组全面负责危机干预领导工作。(以下简称“领导组”)。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二)督促各学院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
(三)对辅导员、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进行危机干预技能培训;
(四)对心理健康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
(五) 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和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六条 宣传部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利用校报、电台、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
(二)监控并避免对学生自杀等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
(三)积极、正面应对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
第七条 教务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
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 校医院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
(二)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上报、干预或转介;
(三)及时审核、办理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学生的转院手续及医疗费报销;
(四)对校医院医护人员进行防治心理危机和精神疾病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五)对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休学或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精神卫生鉴定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二)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
(三)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 校团委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墙报、校刊等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
(二)支持并指导学生心理协会、班团组织在校园内营造关爱生命的氛围。
第十一条 后勤集团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组织对教学楼和宿舍管理人员、保洁员进行相关心理危机知识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
(三)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防和监控本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事件;
(二)收集并上报本学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三)对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四)每学期组织一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本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五)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六)组建并大力扶持学院大学生心理卫生协会和研究生心理健康协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
第十三条 学生班委会和团支部应积极协助学校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班干部应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并向班主任、辅导员汇报。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及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建立并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生命价值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生命。大力开展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大力开展危机应对教育,提高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辨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引导各班委会、团支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心理协会应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二)培训制度。学生工作部(处)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教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宿舍信息员及学生心理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干预的能力。积极选派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学生工作人员和辅导员上岗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
(三)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校医院医护人员、心理咨询教师和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宿舍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或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心理危机事件。
(四)备案制度。学生工作部(处)应在学院的积极配合下形成危机信息备案制度。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需对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高危学生名单;
2、心理咨询教师的咨询与访谈记录;
3、大学生因心理障碍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等,或重大违纪处分或违法等处理详细材料复印件;
4、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含未遂)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等;
5、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和班干部对高危学生实施监控与干预的详细记录。
(五)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学院报送的材料以保密文件形式传送;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当事人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
(六)保障制度。学校对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培养和引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持续性专业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培训。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训练室、热线电话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为确保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校按照每年学生人均10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干预对象
第十五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影响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全体教职工,尤其是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班级心理委员都应将其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四)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五)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
(六)出现突发性的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突然嗜睡、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或严重偏离正常群体者。
第十七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应立即进行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低落,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五)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者。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心理危机预警指全体师生员工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做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信息员、班级心理自助组织、学院心理辅导站、学校学生处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四级预警网络,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级预警:学生心理信息员
以宿舍为单位设立学生心理信息员,每宿舍一名。心理信息员要接受基本的心理健康常识培训,其主要职责是:发现宿舍存在心理困惑、心理问题的学生,为其提供基本的心理支持,必要时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年级主任)汇报。
(二)二级预警:班级心理自助组织
成员由班级心理委员(每班一名)和学生心理协会会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本班学生提供朋辈心理咨询,必要时及时向辅导员(年级主任)汇报。
(三)三级预警:学院心理辅导站
站长由副书记兼任,成员由全体辅导员(年级主任)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心理健康测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动态;主动对学生中的弱势群体(家庭经济困难、轻度心理问题、学习困难和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等)进行心理辅导;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危机干预与管理。
(四)四级预警: 学生处与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学生处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全面负责菠菜信誉平台集合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与心理危机防护工作。
第六章 干预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在学校心理咨询;如有必要,建议他们到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对危机症状表现明显者,必须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同时在校或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危机程度很高者,应立即将其送到专业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学校范围内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领导小组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具有攻击行为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和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监护:
(一)对有心理危机但尚能坚持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必要时,学院请其家长来校负责监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对经有关专家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若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支出其家长旅费。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由学院担任临时监护人,对学生实行24小时的特别监护;
(三)对自制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及出现心理障碍急性发作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学院需建立临时监护室或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接受治疗期间,辅导员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后期跟踪系统。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到专业治疗机构进行复查诊断,获得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在学院的协助下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尽可能减少复发。
(一)学生复学后,学院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干部密切关注其言行,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学院可指定学生工作人员或请心理咨询教师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填写《心理危机干预监控信息表》,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二)学生工作部(处)依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及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七章 反应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办协助分管校领导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与有关学院、学生家长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四)校医院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五)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六)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七)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八)后勤集团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九)宣传部统一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危险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不服从领导小组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的;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单位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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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表
学院: 填表人: 日期:
本月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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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学生情况详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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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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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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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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